车辆停运损失DISCOVERY 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另外,也包括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营运车辆停运所造成的收入减少。相关法律或规范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工具的合理费用。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应仅限于事故车辆修复期间,对于其他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车辆营运损失评估所提供的材料
一、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列明:被评估车辆的车牌、型号;委托评估基准期间(停运期间);评估范围、理由、目的和要求;委托评估日期及委托单位名称等。
二、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四、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六、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
七、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八、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
九、由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进、出厂的时间证明;
十、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成本、各项费用数额等证明材料。
十一、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简要文字说明。
十二、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部分材料提供与原件比对后的复印件即可,但需要委托方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车辆登记人以外的人前来办理委托评估手续的,应提供车辆登记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