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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发布实施
来源:转载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0-08-12 | 4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专家起草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于4月22日正式发布实施。《技术指引》通过构建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体系,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专家起草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于4月22日正式发布实施。《技术指引》通过构建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体系,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

  《技术指引》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及政策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宅基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其他建设用地价格评估、耕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集体耕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12部分内容。《技术指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位于城市市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具体包括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以及耕地,给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等定义。

  《技术指引》在地价内涵界定部分重点明确了权利特征、市场特征和年期特征等内容。权利特征即当因权利取得的条件与配置方式、具体开发利用类型或限制及评估目的不同,所形成的集体土地权利或权能特征有所差别,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地价水平时,在地价定义中应予以明确界定。市场特征分为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价格和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关联各方可接受的价格。对于后者,应清晰界定限制性市场条件。年期特征具体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对应的年期不得高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价格对应的最高年期即为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最高年期;经营权价格对应的年期,有政策规定时执行相应规定,无政策规定时,不得高于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期;无具体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可按“无年期限制”设定。

  在估价原则和价格影响因素方面,《技术指引》强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参照适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相关原则,集体耕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农用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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