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
(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
(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选自《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