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列明:被评估车辆的车牌、型号;委托评估基准期间(停运期间);评估范围、理由、目的和要求;委托评估日期及委托单位名称等。
二、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四、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六、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
七、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八、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
九、由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进、出厂的时间证明;
十、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成本、各项费用数额等证明材料。
十一、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简要文字说明。
十二、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