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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出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0-08-12 | 48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土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意义重大。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通知》要求乡镇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通知》还提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在防止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同时,《通知》也强调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也提到,要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

  发改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处长在解读该文件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新的突破,但是距离城乡土地的统筹高效、集约利用,距离真正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距离使每一寸土地都能释放出更多的发展活力和生产力,距离让广大农民平等共享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他强调,在盘活农村闲置农房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必须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但中国有很多土地资源没有盘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表示,农村的很多土地资源,包括田地、宅基地、林地很多是闲置的,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民转变成市民后,很多农村都出现“空心化”现象,未来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如何处置成为一大难题。

  事实上,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大头,宅基地占到70%,但宅基地的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除了闲置浪费严重外,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往往导致难以变现,同时,权能不完备也常常带来无法抵押等弊端。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提出,要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事实上,农业农村部部长在解读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时就曾表示,要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有效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